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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发布时间:2017/12/27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指导意见》规范了简易注销行为,明确了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指导意见》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几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情形。


《指导意见》简化了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已相应修订)。

   

《指导意见》进一步简化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等有关部门。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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